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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新《公司法》那些事三 #新公司法 #企业管理 #法律法规 #老板 #创业者 新《公司法》第15到21项修订聚焦公司治理、股权交易及股东权责,带来七项重要变化,具体如下:一是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以往变更需原法人签字,其不配合时公司需走诉讼程序,耗时费力。新规明确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即便原法人不配合,新法人也可直接提交申请,打破“人为设卡”僵局,提升工商变更效率。二是强化董事会催缴出资责任。董事会需主动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对未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须发送书面催缴书。若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损失,相关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股东未缴50万出资,董事会未催缴致公司因资金短缺错失项目,涉事董事可能需自行赔偿。三是设立“老赖股东”失权制度。针对未按章程出资的股东,公司可先发送书面催缴书,给予至少60天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出资的,董事会可决议发送“失权通知”,书面送达后,未缴出资的股权直接丧失。丧失的股权需在6个月内通过转让、减资注销或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补足等方式处理,操作时需留存书面证据。四是扩大股东查账权范围。新规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股东需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若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需在15天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否则股东可起诉。这增强了中小股东查账底气,也要求公司规范凭证管理以避纠纷。五是明确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标准。股东向外部人转让股权时,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此四项为“同等条件”核心。其他股东若想优先购买,需满足完全一致的条件,避免了以往“口头约定模糊条件”引发的扯皮。六是规范股权转让后的通知义务。股东转让股权后,须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若公司拖延不办,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起诉,解决了此前“股权已转但公司未及时变更,原股东仍对外‘代表’公司”的漏洞,使转让流程更闭环。七是强调股权受让风险防范。受让股权时,若转让方认缴的出资尚未到期,受让方需承担继续缴纳义务;若受让方未缴,转让方需承担补充责任。例如,甲将认缴100万(未到期)的股权转让给乙,乙未缴资时,债权人可向甲追偿。因此,收购股权必须进行财务、法务尽职调查,避免“踩坑”。这些修订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倒逼公司规范治理,提醒市场主体提升合规意识,让新规成为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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