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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正能量 #知识分享 #各位老师、家长,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很多教育工作者关心的话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到底允许老师使用哪些教育惩戒措施?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边界? 其实,规则里把教育惩戒分成了几个清晰的层级,方便老师们理解和执行。 第一层,是教师可以当场实施的“一般惩戒”。 主要针对日常教学中情节比较轻微的问题行为。根据规则,这包括: · 点名批评; · 让学生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 ·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 在一节课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 以及进行课后教导。 这些都是老师在教学现场可以直接运用的方法。 第二层,是学校层面的“较重惩戒”。 当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时,就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来介入处理。例如: · 进行严肃的训导; · 安排学生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 或者暂停其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的资格。 第三层,是“严重惩戒”与“必要措施”。 这主要针对的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 · 严重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训诫,甚至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 必要措施则是在紧急情况下,比如学生扰乱课堂秩序或可能带来危险时,老师有权将其带离教室,并暂时保管其违规物品。 当然,规则也明确划出了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七条禁止行为明确规定,老师不得: · 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 辱骂或歧视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因个别人犯错而惩罚全班学生; · 因为学业成绩惩戒学生; · 或者指派学生去惩戒其他学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 规则特别强调,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后,必须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及时改正错误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鼓励。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管育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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