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写真不满意拒付尾款,照片被摄影师挂网上 董某和丁某是一对情侣。2024年3月,双方就情侣写真拍摄事宜与乔某进行协商,双方约定由乔某为二人拍摄情侣写真照片,预交费用300元,尾款400元。 但董某和丁某对拍摄效果不满意,拒绝支付尾款。   乔某在网络社交媒体发布图文,将事件经过进行描述,并将双方微信聊天截图以及为董某和丁某拍摄的情侣写真照片一同发布。根据董某和丁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图文共有1个点赞、13条评论。   董某和丁某认为,乔某擅自将两人照片对外发布,与其他网民共同对其人品及相貌进行评价,致情侣二人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因此将乔某诉至法院,要求乔某立即停止侵犯二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机、手机所保存的底片及发布的帖子链接;要求乔某在网络社交媒体用自己的账号以文字和视频形式,连续发布并置顶道歉声明不少于15天,为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乔某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   乔某主张,其发布图文后第二天即删除,发布时间不足半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本案中,乔某发布侵权图文时间较短、关注度不高,法院认定乔某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但对于二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理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乔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媒体平台以文字形式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少于五日),向董某和丁某公开赔礼道歉。#律师 #写真 #摄影师 #名誉权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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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淮2周前
400元尾款,引发肖像权与名誉权之争。 董某和丁某是一对情侣。2024年3月,双方就情侣写真拍摄事宜与乔某进行协商,双方约定由乔某为二人拍摄情侣写真照片,预交费用300元,尾款400元。拍摄结束当晚,乔某将照片底片发送给董某和丁某挑选,但董某和丁某对拍摄效果不满意,两人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支付尾款。 当晚,乔某在网络社交媒体以其个人账号发布图文,将事件经过进行描述,并将双方微信聊天截图以及为董某和丁某拍摄的情侣写真照片一同发布。根据董某和丁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图文共有1个点赞、13条评论,发布图文后第二天即删除,发布时间不足半天。 董某和丁某认为,乔某擅自将两人照片对外发布,与其他网民共同对其人品及相貌进行评价,致情侣二人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因此将乔某诉至法院。 法院:摄影师侵犯肖像权应予以道歉 本案为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法院审理认为,乔某未经同意在社交平台发照,已构成肖像权侵权;但其描述事件虽有情绪表达,内容基本属实,无捏造歪曲或侮辱诽谤,且董某、丁某未能举证社会评价贬损,故不支持名誉权主张。因侵权内容发布时间短、关注度低,法院判决乔某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未支持二人精神抚慰金诉求,因其无法举证精神损害。 本想用影像记录甜蜜瞬间,谁知却换来糟心时刻,当私人纠纷进入公共平台,法律的边界又在何处?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乔某发布情侣二人未模糊处理的照片,还配以指向性文字,明显侵犯了二人肖像权。#抖来普法2025 #情侣照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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