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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解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主要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内容、有效期及延长程序。以下是具体解读: 1. 批准决定的内容: 批准决定需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如监听、监控等)和适用对象(如特定犯罪嫌疑人)。 2. 有效期规定: 初始有效期: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解除条件:若已无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及时解除。 3. 延长期限: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若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经批准可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4. 执行要求: 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并需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无关材料应及时销毁。 如需进一步了解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类型或执行案例,可参考相关法律解析或实务指南。 #刑事诉讼法解读 #法律科普 #法学 #每天懂点法 #正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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