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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解读: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针对军人受送达人的特殊送达方式,具体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明确: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该条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以下要件: 1.适用对象:仅限现役军人,不包括退役军人或其他军事人员; 2.转交主体:必须通过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团以下单位或其他机关(如后勤部门)无权执行; 3.送达效力: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实际送达日期。 二、《立法目的》 该规定主要基于军队管理的特殊性: •流动性强:军人常因任务调动导致住址不稳定,直接送达困难; •保密要求:通过政治机关转交可确保文书传递的规范性,避免涉密信息泄露。 三、《实务要点》 1.与其他送达方式的衔接:若军人同时存在其他送达情形(如被监禁),需优先适用监所转交规定; 2.例外情形:若受送达人非现役军人(如文职雇员),则不适用本条,应采用普通送达方式。 四、《相关条款》 公告送达:若通过政治机关转交仍无法完成送达,可适用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 转交时限:政治机关收到文书后需立即转交,不得延误。 该条款规定,当诉讼文书需送达军人时,法院应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而非直接送达。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法律常识 #普法正能量 #抖来普法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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