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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组织部2019年12月出台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公务员需同时满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 。在一个县里,符合条件被列入公务员范围的有八类人员: 1. 县委、县纪委系统干部,如县委各部门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委相关干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干部。 2. 县人大系统干部,包括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 政府系统干部,涵盖县政府领导班子,各工作部门干部,部分派出机构如县公安局派出所、交警大队等干部,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执法大队多为事业编。 4. 县政协系统干部,像县政协领导及机关干部。 5. 县监察系统干部,即县纪委监委干部。 6. 县法院系统干部,包括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人员及乡镇法庭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7. 县检察院系统干部,有检察长、副检察长等检察官及检察辅助、司法行政人员。 8. 县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干部。 需注意,上述部门的工勤、聘用人员不是公务员。同时,县人大代表、县纪委委员、县政协常委与委员、县民主党派或工商联常委与委员中,若人事关系不在党政机关,即便有相关身份也不是公务员。我国对公务员编制管理严格,非公务员进公务员队伍要考试,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需达副处级以上才能调任党政机关成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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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企业所得税延续9%的优惠税率 (一)上位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上述两项法律均授权我区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作出减免优惠的决定。 (二)现行政策即将到期。 现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藏政发〔2022〕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即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避免出现政策悬崖,巩固我区市场经济复苏成果,现需明确我区企业所得税延续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延续了旧政策,但是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区域性优惠政策对“实质性运营”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对经营场所、人员、账务、资产、财产等要素的审核把关更加严格。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如果注册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件,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1-40%)=9%。 #企业所得税 #西藏税收优惠 #林良典 #欧凯财税 #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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