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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考·刑法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关于法考犯罪构成体系的说明 ——请26级考生同学放心 柏浪涛 1.苏联版原汁原味四要件体系,不能顺畅解决“10岁狗蛋犯罪,老大爷望风”的案件。这是其唯一bug。 2.中国化、改良版四要件体系能够顺畅解决这个问题,堵上了这个bug。 3.改良版四要件的内核理念和两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是一样的,也即,判断犯罪,都是先看有没有制造违法事实,再看能不能谴责行为人。所以,不存在换脑、换思维的问题。学了两阶层体系的同学,再学改良版四要件体系,实际上是降低难度了、降低复杂度了。这点还请放心。 4. 2026年度之所以采取改良版四要件体系,主要是考虑: (1)刑法学科一直很撕裂,这种长期撕裂局面会给考生增加不必要的焦虑和无所适从。为了弥补裂痕、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考生焦虑,所以采取改良版四要件体系。总之,这是为了促进刑法职业共同体的一种努力。 (2)25年上半年马工程会议的精神不是休克式突然大改,而是渐进式改良。所以,对25年考试没有影响,这一点从考题已经能证明。 不过,对26年会有影响,但影响主要在于指导思想和框架体系,也即要探索建立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影响不在于具体知识点,由于命题组老师、官方九大本教材主要作者没变,所以具体考点、观点不会变。这一点也请大家放心。 #法律 #法考 #法考客观题 #刑法 #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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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怎么判定主犯与从犯 #单位行贿罪怎么判定主犯与从犯 #单位行贿罪 #行贿罪 #北京律师 #法律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单位行贿罪主从犯的判定中,首先要做的是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决策过程中起到组织、指挥、决定等关键作用的人员;而直接责任人员,则是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组织、指挥、决定等作用的人员。 但是,在单位行贿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并不构成绝对的主从犯关系。因此,需要进行第二步的判断,就是根据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其他相关情节来综合考虑。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B是某公司的业务经理,他主动与受贿对象结交,并洽谈回扣比例。随后,B以增长公司业绩、带来可观利润为由,说服公司总经理推进单位犯罪的实施。在这个过程中,B无论是从犯意的发起、推动、策划还是实施,都起到了主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再区分主从犯,因为B的作用已经贯穿了整个犯罪过程。 如果B只是作为业务经理负责对接业务,按照约定获取提成,并在总经理的指示下给予受贿对象回扣,那么B就属于从犯的角色。另外,如果B仅仅是公司的司机,按照领导的安排,将相关财物送到指定地点,那么B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单位行贿罪怎么判定主犯与从犯 单位行贿罪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区别 单位行贿罪从犯承担的责任 单位行贿不起诉从犯的几率大吗 行贿罪主犯如何认定 行贿罪从犯主犯怎么处罚 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谁拿的多谁是主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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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解读 #每天学习一点点 关于强奸罪的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1. 基本犯情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指对妇女实施物理性强制,使其不能反抗;“胁迫”指对妇女进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熟睡、醉酒、患重病等状态与之发生性关系。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加重处罚情形: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 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法条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幅度以及加重处罚的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强奸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在实际应用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的身心状况、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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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店长”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犯罪金额如何计算?要明确,主犯和从犯的责任完全不同的,根据《刑法》第二十六、27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主犯,比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层,要对整个案件的集资总额负责。而从犯,只对自己直接参与的那部分金额负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那么作为店长这个职位,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如何帮我的当事人确定他在案件中要承担多少责任,已经如何计算犯罪金额呢。第一,我会通过会见先了解到底是哪种店长?如果只是做考勤、管一些日常琐碎的事情,对资金业务完全不知情,属于“行政型店长”,可以争取辩护为从犯,甚至不构成犯罪。因为只做一些行政事项,参与程度确实轻微。如果不是只管行政类型,而是负责亲自带队、培训话术、虚构项目,靠高额提成赚钱,属于“业务推动型店长”,那么是什么时间知道公司在做非法集资的,成为店长的时间、是否有专业的金融背景、以及公司业务模式就非常重要了。因为非吸是故意犯罪,只计算“明知”公司在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情后的犯罪金额,即使你说不知道,可能会因为你有金融专业知识,或者其他客观证据推定你明知。 第二,重点核对审计报告,非吸是按照吸收金额进行定罪量刑的,审计报告中你案子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至关重要,只管一家店,通常只对这家店的金额负责;如果是区域经理,管好几家店,那可能要对所有店的总金额承担责任。过往我办理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作为店长只工作了一段时间,在审计报告中却出现了将整个店的金额都计算到他一个人身上的情况,这是不对的,一定要及时提出重新审计的要求,店长只对自己在职期间发生的吸收金额负责。离职之后、入职之前的,不应该进行计算。投资者反复用同一笔钱投资,可能会认定为“复投”,把金额重复进行计算。但这种认定方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可以抗辩的。还有就是审计人员、机构资质是否合格。#抖来普法2025 #孙赫刑事律师辽宁大连 #非吸 #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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