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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4条|解读: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的四种处理方式,具体解读如下: 1.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需根据情节轻重及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作出处分决定。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至开除,期间为6至24个月不等。 2.撤销案件: 若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证据不足,监察机关应终止调查并撤销案件,需向被调查人及其单位说明原因,必要时澄清事实。 3.免予/不予处分决定: 符合法定免予或不予处分条件(如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消除影响等)的,可作出免予或不予处分决定。 4.移送主管机关: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处理。 该条款旨在规范监察机关处置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处分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适应。 #法律 #党纪国法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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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0条|解读: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130条明确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核心处分情形: 1.失职渎职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因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导致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造成重大损失,则升级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新官不理旧账”问题: 针对到任前已存在的职责范围内问题,若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并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影响的,适用上述同等处分规定。 二、修订亮点: •强化责任担当:新增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的处分条款(第131条),明确临阵退缩的后果。 •纠治形式主义:第132条列举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具体表现(如机械执行、过度留痕等),并规定相应处分。 三、实践意义: 该条款旨在督促党员干部主动履职,避免“不作为”或“乱作为”,尤其强调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追溯,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要求。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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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解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公务活动用餐和单位食堂管理中的餐饮浪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公务活动用餐:包括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中的用餐行为。 2.单位食堂用餐:指本单位食堂内的用餐管理,需结合地方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禁止饮酒、用餐标准等)执行。 二、违纪构成要件: •职责履行缺失:未落实宣传教育或监督管理职责,例如未宣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未制定反浪费措施等。 •严重后果: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因浪费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等。 三、处分标准: •一般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如长期放任浪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撤销党内职务。 四、实践案例: •典型表现:包括公务接待中超标准提供高档菜品、单位食堂大量食物浪费、未落实反浪费管理制度等。 •管理要求:需通过量化食材采购、推行小份菜、统计餐余垃圾等措施减少浪费。 五、延伸规范: 地方已出台配套标准,如《单位食堂反餐饮浪费管理规范》明确食材采购、菜品分量等具体要求,并通过成效评估量化浪费程度。 该条款旨在通过纪律约束推动厉行节约,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形成合力。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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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这一规定体现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叠加效应,旨在强化对党员行为的约束。 1.影响期定义: 党纪处分影响期指党员受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提拔或向党外推荐担任更高职务的期间。不同处分类型的影响期不同: •警告处分:1年 •严重警告处分:1年半 •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2年(留党察看从恢复党员权利起算) •开除党籍: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合并计算规则 若党员在影响期内再次违纪受处分,新处分的影响期需与原处分剩余影响期累加,且无“封顶”限制。 例如: •某党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1.5年)后6个月又因违纪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2年),则总影响期为原剩余1年与新2年之和,即3年2。 3.执行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通过累加影响期强化纪律威慑。 •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48个月封顶规定不同,党纪处分影响期合并后不设上限。 •再犯处理:若党员在影响期结束后再次违纪,直接按新违纪事实给予处分,不涉及影响期累加。 •留党察看特殊情形: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处分的,一般直接开除党籍,不适用影响期合并规则。 该条款通过严格的责任叠加机制,进一步压实党员遵规守纪的底线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体现。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纪律处分条例 #普法小剧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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