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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要求一户一宅,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户多宅呢? 农村宅基地要求一户一宅,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户多宅呢?点击关注我和大家说说,原则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还不能超标,但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实现一户多宅的,第一,合法继承就是说父母去世后,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子女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子女本身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就会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况。但是需要给大家强调一下,继承的房屋不得翻建、扩建,只能修善待,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第二,历史遗留问题,也就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形成的多宅问题,经认定符合当时政策的,可以暂时保留,但是不能新建。第三,宅基地调剂部分地区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房屋买卖、赠与等合法转让的,在村民无异议且通过村委同意报批的情况下,可以形成一户多宅。第四,宅基地总面积不超标的情况。有些地区因地理条件限制,比如山区、丘陵地带,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进行总体控制,而非单个宅基地面积。如果农户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规定的总面积,这种情况通常也是允许的。第五,特殊情况,比如因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政策性搬迁等原因,需要集中或分散安置,经政府批准建房,原宅基地未退出的,可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但是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家人们还有哪些问题,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最后强调一点,不同地区的政策略有不同,需以当地政策为准。点击关注不迷路。#宅基地 #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申请 #一户一宅 #一户一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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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制度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需求并节约土地资源。然而实践中,因继承分户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现象屡见不鲜。2023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户多宅应依法确权登记。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司法案例,解析合法一户多宅的六类情形及法律依据,帮助农民了解自身权益。一、因继承形成的合法一户多宅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农村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即使继承人已有宅基地,仍可继续使用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形成地随房走的合法多宅。例如,父母去世后,子女继承其名下农房,即使子女已另有宅基地,该房屋及宅基地仍可确权登记,但需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 84号明确,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应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行申1126号指出,继承导致的多宅不得简单撤销。2、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形成的多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达到分户条件,如结婚、成年子女独立生活,可申请新宅基地。若因历史原因未及时分户,但已合法取得第二处宅基地并符合规划,经村集体同意并补办手续后可确权登记。典型案例,河南省宜阳县农民王立伟因家庭成员增多,经村集体同意购买第二处宅基地,法院认定其子已达分户年龄,虽未实际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最终维持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3、宅基地总面积未超标的多宅。若农户因历史原因拥有多处宅基地,但总面积未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可合并按一宅确权。例如,某农户原有宅基地60平方米,后因修缮另获40平方米总和,未超当地120平方米标准,则两处均合法。政策要点,各省标准差异大,需查询当地规定,超出部分需在确权证书中标注,暂缓登记,待分户或退出后处理。4、合法买卖农房形成的多宅。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村集体批准可买卖农房。村民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同村房屋,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集体同意形成的一户多宅受法律保护。买方因此形成的多宅合法,但卖方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例如,村民张某为改善居住条件,向同村李某购买房屋,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过户登记。限制条件,买方需为本集体成员且无宅基地交易,需#宅基地建房 #宅基地 #一户一宅 #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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