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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条及权威释义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权威释义 (一)立法目的 本条明确自然人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认定标准,核心在于确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直接关系到继承、婚姻、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权利义务分配。 (二)三层认定规则 1. 首要证据:出生/死亡证明 出生证明由具备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死亡证明根据死亡情形分别由医疗、公安司法或殡葬部门出具,二者是认定时间的优先依据,因其直接反映自然人出生或死亡的原始事实。 2. 次要证据:户籍及有效身份登记 无上述证明时,以户籍登记(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身份证、军官证、社保登记等)记载时间为准,该类登记具有法定公信力,但证明力低于出生/死亡证明。 3. 例外规则:相反证据的推翻效力 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如亲子鉴定报告、接生记录、尸检报告等)足以推翻前述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的真实时间为准,体现“实事求是”的证据裁判原则。 (三)实践应用要点 - 常见于继承纠纷(确定继承人资格)、保险理赔(认定保险责任起止)、工伤认定(判断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等案件。 - 推翻法定记载时间需满足“证据充分”标准,举证责任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 - 相较于《民法通则意见》,本条将出生/死亡证明置于户籍登记之前,更符合现代医疗管理实际和证据效力逻辑。#法律咨询 #律师 #法律常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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