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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处罚如何应对:「好评返现」 「好评返现」在实践中,市监部门主动查处的比较小,主要是投诉人,其中一部分是职业打假人用于牟利的手段。「好评返现」顾名思义,不再做解释。其违法的法律规定是《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反不当竞争法》(2019版)第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当竞争法》(2019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好评返现」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除了传统的「刷好评」外,还有一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商品服务质量产生矛盾,因此要求经营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同时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进行好评后再进行补偿处理。 这一情况的外观具备「好评返现」的表现形式,并且在实践中有部分职业打假人会特意构建这一表现形式,将补偿说成「返现」,事后再向市监部门投诉获取补偿。 我认为对于这一情况不应视为「好评返现」从而进行《反不当竞争法》的处罚。因为这一行为的本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商品本身达成的再次协商交易,并非《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所言的「虚假方式」。 此外在本行为中,经营者要求好评并非为了「虚假宣传」,而是避免协商一致后消费者再通过差评进行投诉。这一事先好评再补偿的行为一直以来是电商行业的惯例,这也是「好评差评」制度产生的原因之一,即通过消费者评价机制促使售后服务的良性解决机制。 并且各大电商平台有默认好评机制,即购买服务后若干天数没有主动进行评论,即视为服务合格,系统会自动默认好评。因此好评是服务合格的表现,即双方未为此产生不可调解的争议。上述情形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再次合意解决售后问题,即是合格服务的表现之一,并无虚假或过度宣传的成分。 综上所述,这种通过好评再进行商品补偿的机制既无虚假交易之实,也无虚假宣传之目的,因此不应归类为「好评返现」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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