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2:2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447
服装处罚:四季青丨杭州丨检验丨市场监督 案例一: - 违法情形:2023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标称聚酯纤维100%(袋布除外)的休闲裤,实际纤维含量为棉72.7、聚酯纤维26.1、氨纶1.2(袋布除外),不符合相关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涉案批次共生产100件,以50元/件售给石狮大圣贸易有限公司20件,获利100元,剩余80件作为福利赠与员工。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100元。 -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CP - 2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的休闲裤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 违法情形:2023年11月14日,该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销售的服装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法所得2169.65元。 -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169.65元,罚款8839.32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要求履行。 案例三: - 违法情形:2023年8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披肩纤维含量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从杭州四季青进货后加挂合格证吊牌销售,货值金额1544元,违法所得424元 。 -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改正,处以罚款1544元,没收违法所得424元,共计1968元。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22:50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NaN
00:00 / 01:2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10
00:00 / 01:5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