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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了财产查封、扣押后的执行程序,核心内容如下: 1.履行义务的责令: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需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院应启动拍卖程序。 2.财产处置方式: •优先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应通过拍卖变现。 •变卖例外:若财产不适于拍卖(如易腐物品)或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 特殊物品处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文物、管制器械等),需交有关单位按国家定价收购。 3.程序要求: 执行措施需以裁定形式作出,并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时需通知被执行人或相关单位到场,并制作财产清单。 该条款旨在平衡执行效率与当事人权益,通过多元处置方式确保债权实现,同时限制对基本生存权的侵害。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普法小剧场 #普法正能量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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