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雷风律师。今天聊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案子——可以说是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姊妹篇。 前男友发裸照威胁+殴打,还发生性关系,女方事后报警称强奸,法院却判无罪!是证据不足还是女方‘秋后算账’? 事实背景: 30多岁的梁某 男,已婚,在处于离婚期间,认识了房产销售员郭某,两人一见钟情啊,2014年开始恋爱,2015年计划结婚、同游海南一个月并拍婚纱照,后因矛盾双方分手但也是分分合合、藕断丝连。 恋爱期间,两人发生关系20多次,其中四次是梁某在酒店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关系,期间伴随撕咬、殴打,甚至散发女生不雅照片。 郭某某直到发现梁某将自己的微信拉黑后才报警,初期称自己被骚扰,后改口称强奸。该案一审判梁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改判无罪! “问题来了:分手期间发生关系=强奸?发裸照威胁与性侵有无因果关系?法院又为何最终‘放过’梁某?” 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暴力/威胁行为与性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检察院:发裸照+殴打=迫使女方就范,构成强奸! 辩护律师则认为: 男方实施暴力是因为看到女生微信与其他男人聊天而吃醋、吵架,不是为了发生关系才暴力的!(举例:梁某洗澡时郭某某未逃离) 男方发女方裸照是为挽留感情,吓唬她,而不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微信记录:分手后女方还发‘结婚按你计划来’) 焦点2:女方是否属于‘半推半就’? 检察院:女方多次开房是被迫! 辩护律师则认为: 在二人分手后仍有多次开房记录,聊天记录暧昧; 报警时间蹊跷——被拉黑后才报案,初期女方的供述只提骚扰不根本没提强奸。 【本案裁判要旨】就是暴力胁迫与性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刑事案件,一定要注重细节,而且要跳出犯罪行为当时的那一刻,延伸分析。比如本案,一定要分析女方报案时间、报案内容、事情的曲折经过等;同时应当结合男女双方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性行为而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 你会支持法院的判决吗?评论区见! 我是北京雷风律师,为你的法律生活加点料!#法律咨询 #律师 #刑事律师 #法律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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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某良的儿子外出打水时,被郭某家的狗咬伤。 2. 申某良的儿子将这只狗摔死了。 3. 申某良的儿子把事情告诉了家人。 4. 申某的妻子与郭某的姐姐通过语音协商,没能达成一致。 5. 申某一方打电话报了警。 6. 民警电话联系郭某的妻子赵某,让她到派出所处理此事,但赵某没有配合。 7. 当天晚上7点,赵某连同妹夫韩某、外甥刘某,来到申某家门口,一边砸门一边喊着让申某开门。 8. 进门之后,双方打了起来,申某拿起平时放在窗台上的日常用的刀胡乱挥舞,郭某腿部动脉流血过多医治无效死亡。 9. 据申某的女儿说,申某的鼻骨被打骨折了。 从整件事来看,我认为除了申某的儿子被狗咬后,冲动之下将狗摔死这一行为外,申某的妻子意识到儿子摔死郭家的狗不妥,主动打电话给郭某的姐姐协商解决,这说明他们并不想把事情闹大。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再次体现了申某一方处理事情的理智。派出所打电话让郭家到所里处理,也说明在派出所看来,这属于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小事。 但郭家既不接受协商,也不配合派出所处理,反而带人上门打人、砸门,这种做法显然不妥。任何人站在申某的角度,都难以预料郭家不接受协商、不配合派出所,却执意带人上门会造成什么后果。晚上7点,对方气势汹汹地砸门叫骂,申某见到这种场面,难免会感到紧张。进门后就动手打人,谁也无法判定郭家几人会不会仅仅打申某几个耳光就停手。前面提到申某鼻骨骨折,可见郭家下手很重。郭家不接受协商、不配合派出所,还私闯申某家,这看起来是有预谋、有计划的行为。 美国就是公认全球最发达国家,综合势力强,想制裁哪个国就制裁哪国,想加什么税就加什么税,想加多少就加多少,就是村霸的缩影!若判定申某防卫过当,日后只会让村霸更加横行霸道。他们最擅长拿捏被欺负者的防卫尺度——知道对方在慌乱中根本无法精准控制反抗的分寸,要么因顾虑"过当"而放弃防卫、任人欺凌,要么在混乱中稍稍越界就被扣上"防卫过当"的帽子。 而村霸作为强势的进攻方,却能随心所欲:想欺负谁就欺负谁,想扇几个耳光就扇几个耳光,想打哪个部位就打哪个部位,总能精准控制在"不被判刑"的范围内。这种失衡只会让施暴者更嚣张,让受害者更绝望——毕竟,谁能在被围殴的慌乱里,算准每一拳的力度、每一脚的角度呢? #山西长治 #村霸 #狗咬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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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死者陈某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24年二月,经媒人介绍,陈某与被告吴某相识,原告方向被告送押手里100000元,见面礼4千元,等被告将彩礼款等均退还原告后,二人订立婚约,202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婚约,在2025年1月22日前后,吴某在与陈某聊天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后来被告吴某与陈某复合,经媒人协商,双方约定于2025年2月3日订婚,并商议彩礼数额36万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给被告方送彩礼,原告称系被告吴某云,要求原告方将原告次子,的烟酒店交由陈某与被告吴某经营,原告方取消了向银行取款的预约申请,导致40万元无法在约定的订婚时间取出,另因预约不到结婚的礼炮,婚庆及酒席,最终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应该是一位协商一致被告,吴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于当晚告知吴某,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并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告知陈某有轻生的想法,让其去寻找陈某,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事件的发生,2月3日,吴某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随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对其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未果,双方形成纠纷,吴某自愿补偿原告两万元,一审认定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自愿补偿,男子父母两万元,订婚未按时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父母索赔20万元,一审宣判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自愿补偿两万元,男子与家人争执后轻生溺亡,订婚未按时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男子与家人争执后轻生溺亡,父母索赔20万元,一审宣判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自愿补偿两万元,法院认为,吴某在与陈某相处的过程中,但其不当言语系二人发生,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陈某亦未因吴某的不当言语产生负面情绪及不良行为,且该不当言语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约前后,后二人复合重新商定订婚及结婚事宜,该不当言语的影响也已经中断,与陈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存在言语不当之处,矛盾后的情绪化表达,不存在逼迫,引导不良行为的目的,最后判决女方没有过错,不予追究责任,需要赔偿对方的任何经济纠纷,女方没有任何过错,都是男方自杀导致生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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