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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拘禁罪,如何应对和辩护? #武汉律师 #刑事辩护 #非法拘禁罪的解释 #取保候审 #谅解书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关键在于“非法性+剥夺自由”。但何为“非法”?需精准辨析行为动机、手段、时长等因素。 二、无罪辩护的三大“防线”:合法性、时长、证据。 1. 手段的“合法性”抗辩。 是否基于合法目的?如扣押债务人以追讨合法欠款,可能构成“自救行为”。例如,债权人控制债务人3小时协商还款,最终因“手段未过界”被判无罪。手段是否适度?短暂控制+未使用暴力/侮辱,可能不构成犯罪。例如,阻止债务人逃跑并报警,属于合法维权。 紧急情况下的合法性:如防止醉酒者自伤临时约束,或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属合法行为。 2. 时间长度的“量化辩护”。 控制时长是否短暂?若仅数小时且未造成后果,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例如,因纠纷扣押对方1小时协商,不构成犯罪。 是否因突发紧急情况?如为防止对方自杀、保护儿童等特殊场景,可主张“紧急避险”。 3. 证据链的“断裂攻击”。 检方需证明“非法意图”:若被告人能证明“控制出于保护对方或协商解决问题”,可动摇指控。例如,提供通话记录显示对方同意协商。 监控/证人证词是否存在矛盾?若显示被告人未限制自由(如可自由通话、自由活动),则不构成犯罪。 三、律师实战: 如何构建无罪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据:债务凭证、对方自愿协商的记录、第三方见证人证词。 主张“紧急情况”:如对方有自杀倾向时的临时约束,需提供医院证明、报警记录等。 反向质证暴力证据:若指控方声称“被殴打”,需提供伤痕、医疗记录等客观证据,若无则指控不成立。 四、法律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但禁止滥用“拘禁”手段。 若您的行为有合法基础 ,且未逾越边界,无罪辩护的希望极大。 请相信:法律不否定善意,但严惩恶意。维权需智慧,拘禁需谨慎。愿每位听众都能用合法方式解决问题,远离刑事风险!我是李旷律师,1990年侦查系刑侦专业毕业,20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复杂疑难案件。如需专业帮助,我愿与为您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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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解读: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及辩护人的范围。 《该条文明确了以下几点》: 1.辩护权基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有权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辩护人范围包括: •律师; •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禁止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补充说明: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委托权人范围(如亲友)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讨论,部分观点认为应扩大范围以更好保障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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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你以为的“关一会”可能坐牢!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致人受伤或死亡会加重量刑,但如果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会变更罪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一、认定标准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9.有组织地软暴力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刑事 #非法拘禁罪的解释 #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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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废除死刑制度就能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吗? #死刑制度 #文明 #人权 #社会秩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属于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适用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严重危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我国现行刑法中,有46个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目的就是通过对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人,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惩罚,从根本上防止其再犯,对潜在的可能犯罪的人的警告和震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以及对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正义。 在社会的文明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的整体环境下,以尊重生命为理由,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是不符合基本人道的; 放弃广泛的文明,而追求狭隘的文明,着实算不上真正的文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决定刑事立法的前提和基础,那些主张废除死刑制度,就标志着国家文明的论调,其实是把两者的关系搞反了; 死刑制度的存废,是立法问题,而有没有冤假错案,是否错杀误杀,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只有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才可能避免错杀、误杀,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以废除死刑制度的方式,来避免错杀、误杀,本身就是对执法,或司法过程中不依法办事,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命行为的变相承认和纵容,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一旦违背这一规则,那就有恶法之嫌了,恶法本就是文明的天敌,其实那些把自己标榜为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社会现状就已经证明,在整体社会条件不合时宜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制度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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