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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灵感 #相互宝 #未如实告知 #保险拒赔张强律师 #保险拒赔律师 相互宝转保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看看这个案子我们如何打赢? 李先生是一位30多岁的普通上班族,前几年加入了相互宝互助计划,每月按时缴纳分摊费用,希望能为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保障。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去年12月,李先生被诊断出患有前列腺恶性肿瘤,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家属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李先生在加入互助计划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有高血压为由,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李先生在网上找到我们,希望我们给其代理。经我们分析,转保后,保险公司并未明确询问李先生的健康状况,系统也未提示李先生患有高血压就无法购买保险,另外,李先生所患高血压与确诊的前列腺恶性肿瘤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拒赔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本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目前李先生已收到赔款。 保险本应是为广大用户提供保障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以各种理由拒赔。作为消费者,在面对拒赔时,如果感到无助和困惑,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理赔难,找我们,专业团队,全国服务,一站搞定,理赔成功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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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房产赠与的最新案例分享 案件详情:2012年,李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喜得一女。2021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50%的份额归陈女士所有。但直至婚姻走向破裂之际,两人还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陈女士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关于案涉房产,李先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而李先生则认为他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内容,不愿意履行相关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形,李先生和陈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形式规范、内容合法,李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陈女士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新规施行下,基于该份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当事人结婚已十二年,双方共同育有一女等情况,如果房产归李先生所有,陈女士可以向李先生主张相应补偿。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涉及条款向李先生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李先生和陈女士对案涉房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产归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给予陈女士一定数额的补偿。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南京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房产赠与 #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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