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处罚前的沟通 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在立案前后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下来前,其实是存在着经营者跟具体的执法人员沟通的过程,并在这个过程中对「定性」和「定量」问题进行交涉。因此,其实在经营者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前,对自己要受到什么处罚,其实是清楚的。 因为市场监督法律体系中,具体执法人员,或者说执法机构存在着一定幅度的裁量权的,经常看我整理的市场监督处罚案例的朋友应该能发现,对于具体事项的处罚,就定量问题,各地存在一定幅度。并且一般营商环境好的地方(沿海江浙地区、广东沿海地区),处罚金额要相对较低。 因此除了对于「定性」问题沟通外,即这件事是否应该立案处罚,在实践中经营者主要是对「定量」问题进行沟通,在这里分享几点实践经验供经营者参考: 1.不同的具体的执法人员有不同的处理思路,我微信上有一个认识的市场监督一线的大哥,他每次跟我交流都是这件事能否不处罚,如果处罚能否减轻处罚。跟他的交流中,他的言语无时不透露出现在做企业是很艰难,他们这边能在合法的角度让他们少罚点钱就少罚点,能合法的不处罚,就不处罚。 2.对于上述后者的「定量」沟通,要注意用生效案例去沟通,其案例的作用「本区的案例」>「本市其他区的案例」>「其他市、其他省份的案例」。但是即使这样,在实践中,还是存在难以沟通的情况,此时有两种渠道。 3.第一种渠道是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进行「申辩」,在实践中我看到的如果申辩成功,要进行减罚,是由分局领导开会决定。此时这件事被抬高一个层级,在实践中存在领导的视野更加开阔些,更能体谅做企业的艰难,因此给予减罚的事例,比如之前文章写过的江苏苏州的一个具体案例。 当然如果申辩没有用,可以再进行行政复议,目前实践中的行政复议由司法局管理,实践中也存在换一个部门于是换了一个思路事情给予解决的。 最后若没用,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最后不得不总结一下,关于「定量」问题,我认为其作用是「申辩」>「复议」>「诉讼」,程序越到后面,裁判者越只考虑合法性的问题,因此减罚的难度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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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市场监督执法如何处罚? 一、案件背景 京延市监处罚〔2024〕472号案例中,某经营者因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在市场监督部门调查过程中多次拒绝配合,最终被依法从重处罚,凸显了主动配合执法的重要性。 二、关键时间线与执法难点 1. 调查初期:推诿与对抗 - 3月19日:执法局联系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声称委托他人处理,被委托人却否认关联,首次规避调查。 - 3月20日:当事人反举报执法人员“骚扰”,拒绝沟通;执法局两次书面解释调查依据,均遭无视。 2. 证据固定:多渠道突破 - 3月27日:案件移交综合执法大队,启动强制取证程序。 - 4月19日:执法局对当事人京东店铺商品信息进行公证保全,固定销售记录。 - 4月24日:实地核查注册地址,未发现实际经营活动,函请外地监管部门协查化妆品功效真实性。 3. 送达受阻与持续对抗 - 4月26日:通过邮寄、彩信送达《询问通知书》,均被拒收;5月6日,当事人未按要求到案接受询问。 - 5月-6月:经厂家鉴定及协查回函,确认涉案化妆品为假冒产品,货值及违法所得(22587.7元)核实完毕。 4. 最终处置:从重处罚 - 7月-8月:当事人仍拒绝提供经营地址、回避调查,并持续投诉执法人员,最终因“拒不配合且情节严重”被从重处罚。 三、案例启示 1. 配合执法是法定义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营者有义务配合调查,推诿、拒收文书、虚假举报等行为均会被认定为“抗拒执法”,导致处罚幅度升级。 2. 执法部门取证手段多元 即使经营者不配合,执法机关可通过公证、协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固定证据,确保案件查办不受阻碍。 3. 从重处罚代价显著 本案中,当事人因拒不配合,不仅未规避责任,反而因“情节严重”被加重处罚,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建议经营者在收到执法通知后,及时沟通、如实提供材料,避免因对抗行为导致处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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