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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有收条,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仅持有收条,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概述:收条在法律上一般只是履行义务凭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当然的债权债务关系。 案情简介:2009年,朱某分包王某工程,因雇佣人员丁某死亡问题,朱某、王某与丁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王某先行支付5万元,朱某出具收条。因事后王某以其所持朱某出具的“今收到赔偿款……(汇款)”收条为由辩称履行义务致诉。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依《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一致时,可以对协议内容作出变更,双方对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为未变更。收条在法律上一般只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与收取财物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②2009年,朱某与王某就赔偿款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以“汇入银行卡”方式给付赔偿款,且双方均认可,朱某出具收条时,王某未实际给付赔偿款。而王某应按约以银行汇款方式给付该款。而王某辩称其于当晚给付了朱某现金5万元,并收下了朱某预先写好的收据,其未注意到收据上注明的付款方式。对王某辩解,其还应对双方协议变更给付款方式及实际给付现金5万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仅以持有该收条予以抗辩,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据与朱某一起到王某家的三位证人证实,当晚朱某未拿到现金,故王某以其持有收据并于当晚已实际给付朱某5万元的辩解证据不足,判决王某给付朱某5万元。 实务要点:收条在法律上一般只是履行义 务 的 凭 证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与收取财物事实,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案例索引: 江苏扬州中院(2010)扬民终字第0565号“朱某与王某赔偿纠纷案#执行 #法律 #律师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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