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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市场监督处罚与刑事处罚 对于假货类的处罚,分成两类,一种涉及商标类犯罪,另一种则涉及伪劣产品类犯罪,其实这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说一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市场监督移送刑事处罚的问题。 对于移送问题,主要涉及到刑事处罚的门槛,对于此类门槛,相关规定为: 1.以实际销售金额(5万元)为准;未售出(未遂)时,货值金额需达既遂标准 3 倍(15 万元)才可追责,且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已销售金额直接计入;未销售货值金额需达 15 万元以上,按比例折算(货值金额 ÷3)后,与已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3.主观明知与客观证据:一方面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仍销售;另一方面,销售金额认定需结合账本、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来源:法案书】 再说一下商标类的售假犯罪:其起罚点为违法所得3万或销售额5万;未销售货值15万;销售额加未销售货值15万;商标类前处前科下违法所得2万或销售额3万。此外假冒商标罪的起罚点还有细微不同,但还是以5万销售额和3万违法所得为主要脉络,但要考虑特殊情形,这里不赘述。详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就是说对于此类问题的移送与否,不仅要考虑货值问题(包含销售额度),还要考虑主观明知的判断。目前在实践中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移送时,跟公安、检察院开一个联席会议,就此类问题完成事前沟通,确定一致意见后,再考虑是否移送。 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移送公安后,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程序中又被认定为达不到刑事处罚门槛,亦或者最终轻微不起诉,然后导致案件又移送回市场监管部门。为了避免移送程序的冗余问题,可以采取这种事前沟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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