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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解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核心要点解读: 1.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但最高人民法院因特定情形(如出现新事实、证据或依法不判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不另行组成合议庭。 2.适用第一审程序: 重审需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包括公开审理、通知当事人、保障辩护权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可能不公开审理。 3.上诉与抗诉权利: 重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上诉,人民检察院可抗诉,具体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至二百二十九条。 4.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因“新事实、证据”或“依法不判死刑”发回,原审法院可维持原合议庭;其他情形(如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则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程序细节,可参考以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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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解读: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的具体程序规则。以下是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重新审判的合议庭组成》 根据该条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原审法官的预断影响案件结果。 《审判程序的适用》 •原为第一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原为第二审案件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的参与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 该条文通过规范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程序,保障了审判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了司法公正。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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