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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踹门被反杀案: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懂法才不做“法盲” 山西长治“狗咬人引发反杀案”引发全民热议,60岁的申某良之子被邻居郭某家狗咬伤后摔死狗,协商及报警无果后,郭某亲属踹门砸窗侵入申家,混乱中申某良持刀致郭某死亡,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案件核心争议直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正当防卫需满足五大要件:存在真实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图、针对侵害人、未超必要限度。本案中,起诉书已确认郭某一方砸窗、踹门侵入住宅的不法行为,申某良有鼻骨骨折等伤情,且曾5次报警求助未获回应,具备防卫的基础条件。但防卫是否“过当”是关键——若申某良确遭多人围殴,持刀反抗属制止侵害;若仅为轻微冲突,致人死亡则可能超出限度,需法院结合证据判定。 此案警示所有人:邻里纠纷应优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郭某一方拒绝调解、暴力侵入住宅,已涉嫌违法;申某良报警无门后的反抗,也需在法律框架内界定边界。不懂法易从“受害者”变成“违法者”,遇到不法侵害时,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防卫行为需与侵害强度匹配。 法治社会需人人懂法用法,既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让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我帮你梳理《正当防卫核心认定要点》,用通俗语言拆解法律边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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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创作者中心 #创作灵感 狗咬人被摔死、犬主上门遭反杀? 最近山西长治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人被摔死、犬主上门遭反杀的案子。 事情多经过是,申某的儿子外出打水,被路边栓着的狗咬伤,遂把狗摔死。犬的女主人带着两个男性亲戚在晚上七点左右破门而入申某家的院子并砸坏玻璃,双方吵起来,后来犬的男主人也就是被害人郭某也进入院子,与主人申某厮打在一起,期间申某某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胡乱挥刺,将郭某某、 妹夫韩某、郭某某妻子以及他们的一个女儿刺伤,当晚郭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为故意伤害,有防卫过当情形。但双方的律师各执一词。 被害人律师称:被害人一方只是在院子里面,没进入屋子,也没有携带凶器,而申某一家却是擀面杖、拖把和剔骨刀,致犬主人郭某某身受九处刀伤。 被告人申的律师认为:申某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且认为申某符合特殊正当防卫,即便被害人死亡也不需付刑事责任。 那么雷风律师谈谈基于上述新闻的描述,我的看法: 1.能否正当防卫:犬主人晚上7点破门而入被告人家的院子,根据两高一部的规定,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可以正当防卫的,而且院子也是住宅的一部分,被告人申某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2.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那我们一定要站在行为人也就是申某当时的立场角度来判断,犬主人三男一女,被告人一家一男两女,从双方力量对比看 被告人处于弱势,除此之外还要看双方 体重、击打部位以及双方言辞判断,以及九处刀伤的严重程度和部位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犬主人膀大腰圆,且其他人站脚助威,即便没有一起动手,当申某仅有一两处致命刀伤的话,我认为是不构成防卫过当的,应属于正当防卫。这具体还要看案发时双方的行为及言辞证据,进而从细节判断是否防卫过当。 3.是否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我们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类似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本案,犬主人律师称郭某一家人都没有带凶器不属于行凶,但根据法律规定即未使用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也是可以认定为“行凶。所以本案,如果认定被害人一家属于行凶,则被告人申某是符合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 还是那句话,一切看细节。对此,你们怎么看?我是北京雷风律师!#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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