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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解读: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二审程序中的职责和程序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派员出庭义务: 1.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抗诉意见或公诉主张得到充分表达。 二、阅卷程序与时限: 2.通知与查阅:第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及时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 时限要求:检察院需在1个月内完成阅卷,且该时间不计入二审审理期限。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检察机关充分准备,也避免了因阅卷拖延影响审判效率。 该条款通过明确检察院的参与义务和程序规则,强化了二审程序的公正性,确保抗诉或公诉案件得到全面审理,同时平衡了司法效率与权利保障。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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