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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足额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如何主张? 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单位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交的社保,工伤科核准的社保缴费基数比实际工资差很多,那这个一次性伤残的差额该怎么主张呢?法律规定其实很简单,就一句话,比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但实际审判中,劳动者常常因为不能证明缴费基数、不能证明工资标准、不能证明存在差额导致败诉。今天我们根据北京高院的一个成功案例,来分享一下,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我们看下这个案例(2020)京民再84号的基本情况: 一是有生效的判决文书已认定冯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 二是员工投诉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并要求公司实际补缴了。 三是有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伤待遇核准表,载明冯某缴费基数是3878元。 这个案件结果,最终是判定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由公司负担。 其实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裁判,我们检索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审判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以职工实际工资标准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导致职工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 一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利益已经发生实际损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仅对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处理,并不能解决劳动者民事赔偿问题。 二是即使用人单位补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再一次核准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用人单位以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差额部分不支持,显然违背法理。 我们在检索中发现,银川灵武法院综合审判庭的王法官就该问题在文章中明确表示,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价值导向作用,若不支持差额部分,显然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日常分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社保补缴 #工伤赔偿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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