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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解读: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明确了不同类型罪犯的交付执行机关及具体程序,以下是核心要点解读: 一、执行机关分工: 1.监狱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看守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4.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二、执行程序要求: 法律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 收押与通知:执行机关需及时收押罪犯并通知家属。 释放证明:有期徒刑、拘役罪犯执行期满后,由执行机关发放释放证明书。 三、实践争议与衔接: 在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后、送交监狱前的过渡期内,若出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可能引发“交付执行前”与“交付执行后”的界定分歧,需进一步明确责任机关。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权威司法解读及法条原文,具体适用需结合个案情况。)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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