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3条|解读: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3条是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条文内容: 该条文明确:在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若被告人未委托,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核心要点: 1.辩护权保障: 即使被告人缺席审判,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近亲属可代为行使该权利。 2.强制法律援助: 当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委托辩护人时,法院需主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 3.程序公正性: 该规定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避免因缺席审判导致辩护权缺失。 三、法律意义: •人权保障:通过强制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缺席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 •司法权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为后续国际司法承认奠定基础。 •程序衔接: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强化司法机关在辩护权保障中的职责。 (注:如需进一步了解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规定,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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