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37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599
00:00 / 00:2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2055
00:00 / 04:28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599
00:00 / 01:11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超期答复 「市场法律交流」分享的一个行政复议的案例,总结分享下: 一、案件关键事实 1. 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在被投诉公司的拼多多网店购买茶产品,发现该产品宣称“有机食品”却未取得有机认证,于5月18日邮寄投诉举报信,注明拒绝调解。 2. 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函,5月25日向被投诉公司发送调解通知遭拒绝,5月27日现场核查确认投诉属实,被投诉公司即时整改,期间仅完成1笔21.80元交易。 3. 申请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9月1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双方主张与依据 (一)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未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书面回复。 (二)被申请人答复 1. 依据相关文件,自身具备受理该投诉举报的执法主体资格。 2. 已完成现场核查、询问调查等工作,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因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整改、无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复议机关认定与决定 (一)核心认定 1. 被申请人超期回复属实,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存在程序瑕疵。 2. 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无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超期回复的程序瑕疵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复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0 / 00:1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