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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民法典 11.21/2025,温故而知新,重学民法。 11.21→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以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法律,《民法典》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 2.现代民法。现代民法是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它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现代民法的主要特征:一、对所有权的限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权做适当的限制;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强制缔约制度的产生、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对某些特殊合同的形式作特殊要求,以及通过诚信原则等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三、归责原则的多元化,从单一过错归责理论向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等多元规则理论演化;四、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五、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六、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私法。遵循私法自治原则,赋予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效力;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三、民法是权利保障法,其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四、民法是人法。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人文关怀。 4.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任何民事主体都不享有法外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权利保护平等,在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他们都应当平等的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 民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基于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和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人生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所谓财产归属关系,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摘自《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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