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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内分居后,父亲诉请探望子女获支持 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徐某(女)2017年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小林(5岁)。2022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徐某带着小林搬回娘家居住,与林某分居。此后,徐某以“林某不顾家、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拒绝林某探望小林,不仅拉黑其电话、微信,还嘱咐家人不让林某进门。林某多次上门想看看孩子,均被徐某及家人拦在门外,半年内仅通过小区监控远远见过孩子两次。 林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允许其每周六上午探望小林3小时(可陪同孩子在小区玩耍或去公园),徐某需提供协助。 争议焦点 徐某认为:双方已无感情,林某从未尽到父亲责任,分居期间也未支付生活费,无权要求探望;且孩子年幼,频繁接触可能影响其情绪。 林某主张: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即使分居未离婚,仍有权陪伴孩子,徐某无权剥夺;未支付生活费是因徐某拒绝沟通收款方式,并非故意拖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基于亲子关系产生,婚姻存续期间,即使分居,任何一方也不能擅自剥夺另一方与子女相处的权利。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徐某虽分居但婚姻关系未解除,林某作为父亲,依法享有对小林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探望子女是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方式。徐某以“感情破裂、未支付生活费”为由拒绝探望,缺乏法律依据——生活费纠纷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能成为阻碍探望的正当理由。 最终判决:徐某应于每周六上午9点至12点允许林某探望小林,地点可在徐某居住小区内或附近公园;徐某需确保小林按时在场,并提供必要协助(如告知具体位置)。若徐某无正当理由阻碍,林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启示 婚内分居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因感情矛盾、经济纠纷等擅自剥夺对方与子女相处的权利。即使双方关系紧张,也应优先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正常亲子互动,这对子女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案例:婚内分居后,父亲诉请探望子女获支持 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徐某(女)2017年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小林(5岁)。2022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徐某带着小林搬回娘家居住,与林某分居。此后,徐某以“林某不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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