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最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全文发布,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首次明确现役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后,抚恤金发放的时间。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至此,现役军人评残后当月即享受残疾抚恤金。九月退伍季来临,对于服现役期间患伤病符合评残条件的战友,应当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抓紧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现行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为2023年8月1日执行标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现役和退役军人,除了可以领取残疾抚恤金,还可以享受以下经济待遇:1、军人伤亡保险残疾保险金和军人伤亡保险附加残疾保险金因战、因公致伤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军人;因病致残疾,鉴定为1-6级残疾的军人。残疾保险金: 因战、因公致伤残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计算规定:依据评定残疾等级的受伤时间的当月本人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因病致残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计算规定:依据评定残疾等级的疾病首次确诊时间的当月本人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详见下表:附加残疾保险金: 附加残疾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以附加残疾保险金对应的总额(附加死亡保险金现行标准为30万元),乘以相应的残疾等级计发比例,予以发放。详见下表:2、伤病残退役军人一次性移交安置补助费依据政策,自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现行标准为:鉴定为1级-2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鉴定为3级-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鉴定为5级-6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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