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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 #超过仲裁时效后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原系被告某塑料机械厂的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廖某于2020年4月26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约定2019年至2020年间的薪资由月工资、出差补贴、年底奖金及机器提成组成。某塑料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林某甲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3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及同年4月22日通过案外人林某乙(系林某甲女儿)银行账户向廖某转账10000元、10000元、20000元。廖某诉至法院前,于2022年4月28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廖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廖某不服该伸裁裁决,遂诉至法院。法院另查明,2021年8月2日,廖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林某索要工资,林某称,让廖某把清单列出来,并称合理的工资会给廖某等内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6日终止。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后,某塑料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林某甲于2021年8月2日通过微信向廖某表示同意履行尚未支付的2019年年底奖金40000元,2020年工资、出差补贴等26000元及机器提成10000元,共计76000元款项。某塑料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在时效届满后同意向廖某支付工资报酬,故双方已经达成新的协议,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21年8月2日重新起算。于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廖某的主张。 律师提示,当事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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