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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主要规定了司法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程序,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回避决定主体分级规则: 《根据司法人员层级不同,回避决定权分为三级》: 1.普通司法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 3.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侦查程序特殊规定: 对侦查人员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工作不得停止。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因回避程序延误侦查时机,确保案件及时推进。 三、当事人救济途径: 若回避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但法律未规定复议次数限制。 该条款通过分级决策机制平衡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同时赋予当事人复议权以保障程序正义。实践中需注意回避决定主体与人员层级的严格对应关系。 #刑事诉讼法 #普法宣传 #法律普法 #抖来普法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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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1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对公职人员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违规出境或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处分》 1.一般情形:违反规定出境或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情节严重:若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违规、逃避监管等),则加重至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居留资格的处分》 1.直接后果: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直接予以撤职或开除处分。 2.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隐瞒双重国籍、未申报长期居留许可等行为。 《典型案例》 •擅自变更行程:如广西某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擅自提前出境且未报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伪造证件逃避监管:上海某干部通过伪造证件私自出国13次,最终被政务撤职。 《延伸说明》 •管理责任:单位若未严格审批或保管证件,可能被追究管理失职责任。 •法律衔接:此类行为还可能触犯《出境入境管理法》或《刑法》,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普法 #法律 #党纪国法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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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碰撞发生地:指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侵权行为地),便于查明事故原因。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碰撞后受损船舶首次停泊的港口或码头(若船舶沉没则为沉没地),便于调查损失情况。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事故后加害船舶被扣留的地点(包括“姊妹船”),便于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住所地:通常为加害船舶所有人或运营方的住所地(一般为船舶登记港所在地),体现“原告就被告”原则。 该条款适用于船舶碰撞及其他海事损害事故(如污染、触礁等)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为原告提供了多个诉讼选择,便于证据保全和案件执行 。 海事案件通常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若涉及涉外因素,需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的特别规定处理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如船舶碰撞、触碰、污染等。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该条款。 #民事诉讼法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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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情形和程序要求,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被调查人身份未明确或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以及因客观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等情形。但投案后逃跑的,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2.配合调查与如实供述: 被调查人需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案件还需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3.积极退赃减损: 通过退赃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体现悔罪态度。 4.重大立功或国家利益情形: 如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提供关键线索,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 二、《程序要求》 •集体决策与上级批准:需经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与刑事诉讼衔接:该条款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三、《立法目的》 通过鼓励被调查人配合调查,提高反腐败效率,同时保障程序公正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实务操作,可参考相关权威解读视频资源。 #法律科普 #监察法 #党纪国法 #党旗照我去奋斗 #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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