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基础知识汇总 一、耕地占补平衡基本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因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时,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和质量不变,比如建设项目占用了一块优质耕地,就需要通过开垦新耕地、土地整治等方式补充一块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二、哪些情况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均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企业建厂、农民种植果树等占用耕地情形。 三、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经批准后,占用单位或个人需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的,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导致耕地减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例如,企业建设厂房占用耕地,则该企业为补充耕地责任主体;村民在耕地上种树导致耕地减少,则由所在县级政府统筹补充。 四、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其中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也是重要依据。 五、哪些土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如废弃的园地、低效的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在适宜的未利用地开发(需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等。 #乡村振兴dou行动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测绘 #分公司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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