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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0条|解读: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适用场景:适用于机关、单位或组织通过集体程序作出违法决定或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需根据公职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的实际作用及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如警告至开除)。若存在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理。 •责任主体:明确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追责,体现权责一致原则。 •法律依据: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界定公职人员范围,确保处分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 。 •强化监督:通过集体责任追究,防止个人借集体决策逃避责任。 •程序要求:需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法定条件,确保处分合法性与公正性 。 这一条款的核心要点在于:通过“追责到人”机制,防止集体决策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实践中需注意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避免责任泛化。即使违法行为是以集体名义作出的,也不会因为集体决策而免除个人的责任。对于在集体违法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以及直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政务责任。这有助于防止个别领导干部以集体决策为借口逃避责任,确保政务处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法律科普 #公务员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法律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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