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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小区必须由物业管理”的强制性制度,取消不取消物业是小区全体业主说了算。 最近很多视频,都是在大声疾呼“取消物业”,这些博主希望国家取消所谓的物业制度,这种人云亦云无非是博取大众的眼球,他们毫无逻辑思维,更无物业法律法规知识,说出来的话简直是可笑之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尤其可见,小区是业主的,业主共同管理小区共有部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小区无论是实行业主自管还是委托物业公司来代为管理,完全是业主的权利。没有哪部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小区必须实行物业公司委托管理制度,所以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不是制度,仅仅是小区业主自行选择的结果,不存在取消不取消的问题。即使开发商在前期的确聘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但业主完全可以依法解聘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现实中也有不少小区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解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行自管,所谓的取消物业就是某些无知的博主鹦鹉学舌的结果。 《民法典》规定业主有权决定小区实行业主自管或者物业公司代管的模式,这种自由选择本小区管理模式称为“业主自治”,法律不做强制。如果是业主自己管理小区,就叫“业主自管”,业主自管和委托物业公司代管成为业主自治的两种方法。因此,业主自治和业主自管是两个概念,业主自治包括业主自管,而业主自管是业主自治的一种模式,两者切不可混淆。 许律师最后强调一点,《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均需要全体业主决定,因此,小区无论是自管还是物业公司受托管理,均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参与表决后的结果。如果大部分业主都不关注小区事务,即使想解聘开发商强加给业主的物业公司还是解聘自己以前聘请的物业公司还是实行自管,通通都是空想。业主自治是法律赋予全体业主的权利,业主们不去行使该权利却口口声声疾呼取消物业,就如同山珍海味摆在你面前,你却口口声声说你快饿死了,要人再给你准备饭菜。饿死你,你都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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