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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斌2天前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为什么是职权干预性诉讼体制? 中国之所以不采用当事人主导型(对抗式)诉讼体制,是由于其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独特的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属于职权探究型(或称纠问式)诉讼体制的范畴。 主要原因 · 大陆法系传统: 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主要借鉴了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的民法法系传统,而非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传统。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和法官在案件调查和事实认定中扮演着更积极主动的角色,负责查明案件真相,而非仅仅作为控辩双方对抗的“裁判”。 · 历史文化渊源(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 “和为贵”的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社会和谐与避免诉讼。传统上推崇通过调解、协商而非公开对抗来解决纠纷,将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事情。这种文化背景使得注重法官调解和职权干预的纠问式体制更容易被社会接受。 · 法家思想的影响: 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强调严刑峻法和国家权力,主张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强化了国家机关(包括法院)在法律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而非赋予个人过多的自主权。 · 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 · 党对司法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政治法律委员会等机构可以对重大敏感案件施加影响。这种结构要求司法系统在更宏观的政治框架内运作,限制了当事人完全主导诉讼过程的可能性。 · 集体主义而非个人权利优先: 传统和现代的中国法律文化更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秩序,而非将个人权利和利益放在绝对优先的地位。当事人主导型体制的核心是保障个体权利,允许控辩双方平等竞争以寻求真相,这与中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和实践存在差异。 诉讼体制现状 中国的诉讼体制目前被描述为一种融合了职权探究和一定对抗元素的混合模式。例如,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法官仍有很大的职权介入空间,例如在庭前调查、询问证人以及主持调解等方面。 总的来说,中国未采用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是基于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的综合考量,其法律制度更侧重于维护国家权威和社会稳定,倾向于由法院主导查明事实、解决纠纷。#法律 #法律常识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体制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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