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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挑拨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困境——以山西长治“杀狗杀人案”为核心样本 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面临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的双重挑战,山西长治“杀狗杀人案”因邻里纠纷升级为暴力冲突,其行为性质究竟属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挑拨防卫,引发广泛争议。本案中狗被摔死的事实真相、郭家人破门行为性质、申家人持械反击的主观意图及申家女儿职业背景的影响等关键事实存在分歧。本文基于多元信息,不预设确定性结论,梳理三种行为性质的成立逻辑与争议焦点,剖析司法认定难点,为案件公正审理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正当防卫;挑拨防卫;防卫过当;司法认定;邻里暴力冲突 一、引言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提升与司法公开化推进,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成为社会焦点。从昆山反杀案到云南唐雪案,正当防卫制度逐步“激活”,但与防卫过当、挑拨防卫的界限认定仍缺乏统一实操标准。山西长治“杀狗杀人案”呈现出显著复杂性:申家儿子称被郭家狗咬伤后摔死狗,郭家对此存疑;郭家人破门砸窗进入申家引发冲突,申家人持擀面杖、剔骨刀反击造成一死三伤;网传申家女儿任职于纪委系统,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进一步加剧争议。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在证据冲突、真相未明的情况下,准确界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行为边界。本文摒弃单一结论导向,结合案件事实线索与法律构成要件,展开多维度分析。 二、核心概念界定:三种行为的构成逻辑 (一)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需满足五大要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本人、主观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特殊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挑拨防卫 本质为故意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具有非法加害意图、客观实施挑拨引诱行为、防卫与挑拨行为存在因果关联、防卫行为具有主动性与过限性,核心是借“防卫”之名行犯罪之实。 (三)防卫过当 以成立正当防卫为前提,仅防卫限度不符合要求:具备正当防卫前四个要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者核心区别:正当防卫主观为“防卫”且限度合理;挑拨防卫主观为“加害”;防卫过当主观为“防卫”但限度超限。 三、山西长治“杀狗杀人案”的三种行为性质分析 (一)认定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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