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催收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收房”这样做合法吗? 1.有一个楼盘办集中交付,业主王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物业公司要求先交一年物业费才能去看房子。否则不能看房,物业也不交钥匙。很多物业公司都是这么干的哈。王先生认为不合理:一是凭什么房子还没有验收,就让交物业管理费?二是这家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能不能把服务做好还不一定呢。而物业管理不同于商品买卖,是一种延续性的服务,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意味着至少在一年内,自己对这家物业管理公司都没有任何制约力了。很多业主都是这么想的哈。法律关系上说,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购房,双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购房人已经取得了所购买的标的物(房产),已成为业主。如果购房人在房产交接时,因各种原因退房(如工程质量、面积误差等),那么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也就不存在委托服务的必要了。所以业主拒绝交一年的物业费,也不是无理取闹。 2.作为规范的物业公司,首先一定会在开发商与业主签到的《购房合同》当中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且在协议当中写上“预交一年物业费”的条款。如果没有这个条款,你提出预交一年物业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实质上是对房屋的交付增加了附设条件。这是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种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条件下,方可以变更。单方变更合同的做法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在《购房合同》当中约定预交一年物业费,两者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先接收房产,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3.其二,对任何一个开发商来说,把产品顺利交付掉,让业主签收,这是开发商的核心利益。你因为一点物业费的事情阻扰业主收房,你就不怕屁股痛吗? 4.其三,物业费确实应该预收,物业服务的基本原理就是“先收钱,后服务”的。如果你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没有提前约定,就要和业主现场协商。不能简单粗暴逼迫业主就范。所有的“逼迫”行为,都是要付出额外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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