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辣椒可以判案? 近期拜读尹振国博士在《中国应用法学》上发表的《将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后有感而发。 尹博士认为,人们是凭借常识、常理、常情在生活,人们评判司法裁判的标准不是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是常识、常情、常理,只有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司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威。只有遵循常识、常理、常情的司法裁判才能使公众产生“公正感”,才能让公众信服。 尹博士的上述见解让我联想到2007年轰动全国的彭宇案。彭宇案中,法官用所谓“常理”推断:“若未撞人,理应在老太家属到场后立即离开而非垫付医药费”。那么这个法官所谓的“常理”是否尹博士所说的“常理”呢?这恐怕值得我们反复推敲这句判词的逻辑是否成立。接下来在法庭之上,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何要去扶?”的质问,是否符合“常识或常情或常理”的发问? 如果你是被告,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情理上成立但打官司要举证很难的尴尬。尹博士提到了一个案件,法官在油烟纠纷中现场炒辣椒,用生活实验还原真相。案件是这样的,住在12楼的车某总闻到刺鼻的油烟味,原来是11楼的朱某在客厅区域改造一个厨房,油烟侵入12楼。于是要求11楼恢复厨房原状并封堵通风井洞口。而11楼的朱某认为油烟不可能进入12楼车某室内。这样12楼的车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审法院认为12楼车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1楼朱某的改造行为对其造成实际侵害而驳回12楼车某的诉讼请求。车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在11楼朱某新厨房内现场炒辣椒并开启油烟机,随后在12楼车某家对应房间内明显闻到油烟味,勘验笔录记录该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油烟污染具有瞬时性、无形性的特点,当事人难以通过常规方式举证。现场实验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直接证明了油烟侵入的事实,无需启动鉴定程序。二审法院认为现场实验证明油烟侵入12楼车某住宅,降低其居住品质,构成实质侵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朱某在30日内将厨房恢复原位。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提炼裁判要旨:“对难以举证的相邻损害,法院可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查明事实的,无需鉴定”。法官通过生活常识(如炒辣椒气味扩散)破解技术举证困境,彰显“常识常理常情”在事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总之,尹振国博士关于将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的观点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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