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1949年到1955年【户籍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计划经济,通过档案和户籍制度将劳动者划分为工人、干部、农民,此时的劳动者实际上特指工人。在劳动关系中实施的是以国家或国有企业作为用工主体的固定工,也被称为“终身雇佣制”、“铁饭碗”。这种用工制度下实质是劳动者(特指工人身份)和国家建立劳动关系,在此阶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招募、调动均是行政命令式的,由行政部门主管。 第二阶段:1955年至1986年【计划经济】 1955年三大改造完成后,资产阶级被消灭了。劳资关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至此劳动部陆续撤销全国范围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劳动争议,一律按照信访案件处理,至此劳动争议停滞。 第三阶段:1986年至1994年【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恢复劳动争议处理】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认真执行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做好劳动争议处理问题,分别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其中《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因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使中断三十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以恢复。 第四阶段:1994年至今【现行意义的劳动法律制度】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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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杂技马戏的来历可追溯至远古先民的生产劳动与祭祀活动,历经数千年融合演变,最终形成兼具技艺性、观赏性与文化性的艺术形式,核心发展脉络如下: 1. 起源:远古至先秦——劳动与祭祀的技艺萌芽 - 远古时期,先民在狩猎、采摘中锤炼的攀爬、投掷、跳跃等技能,逐渐发展为早期“角力”“走索”“跳丸”等技艺,用于部落祭祀、庆典助兴。 - 先秦时期,出现“杂技”雏形,称为“角抵戏”(又称“蚩尤戏”),以武力竞技、模仿动物动作为主,是贵族宴乐与民间集会的重要表演。 2. 成型:秦汉时期——百戏兴盛,技艺体系初成 - 秦汉是杂技发展的第一个高峰,“百戏”(含杂技、歌舞、幻术等)盛行,秦始皇陵兵马俑中的“百戏俑”(如扛鼎、倒立造型),印证了当时技艺的普及。 - 汉代出现成熟的杂技项目:如“走索”(踩钢丝雏形)、“跳丸剑”(抛接技巧)、“吞刀吐火”(幻术)、“马戏”(骑马、驯兽表演,如汉武帝时期的“大角抵”包含驯象、驯狮等)。 - 张骞出使西域后,西域的驯兽、幻术技艺传入中原,与本土技艺融合,丰富了表演形式。 3. 发展:魏晋至唐宋——融合创新,走向成熟 - 魏晋南北朝时期,杂技与佛教、道教文化结合,出现“高跷”“舞狮”等民俗化项目,同时驯兽技艺进一步发展,驯马、驯猴成为民间常见表演。 - 唐宋时期达到鼎盛,长安、洛阳、开封等城市设有“瓦舍勾栏”(专门表演场所),杂技马戏成为市民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 宋代出现“马术”“驯兽”的专业化表演,如“立马技”“舞马”(马匹配合音乐起舞)、驯熊、驯鹦鹉等,还诞生了“顶碗”“转碟”等经典平衡类项目,技艺精度大幅提升。 4. 传承与变革:元明清至今——从民间到专业,走向世界 - 元明清时期,杂技马戏逐渐从宫廷走向民间,形成“杂技班社”,游走各地演出,同时融入戏曲、武术元素,强化了叙事性与观赏性(如杂技与京剧武打结合)。 - 近代以来,传统杂技马戏面临转型,20世纪50年代后,成立专业杂技团,规范技艺训练,将“马戏”(驯兽、马术)与“杂技”(人体技巧)明确区分又有机结合,形成“中国杂技马戏”的现代形态。 - 当代,中国杂技马戏在保留传统技艺(如顶碗、跳板、驯兽)的基础上,融入现代灯光、多媒体、剧情设计,多次在国际赛事中获奖,成为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名片,#马术运动 #马背上的民族 #杂技 #精彩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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