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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诉到底有没有次数限制温州刑事律师详解 #温州刑事律师推荐 #温州刑事律师解答 #温州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温州刑事律师分析 #温州刑事律师调解 从向基层及中级司法机关申诉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法律未对这一层级的申诉次数作出明确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诉人以同一理由、同一证据反复向同一机关申诉,且该机关已作出明确审查结论并驳回申诉,再次申诉时,司法机关可不再重复审查,仅作登记备案。 关键限制体现在向最高司法机关的申诉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驳回申诉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同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诉人也不得以此为由重复申诉。 此外,申诉的受理与否不仅取决于次数,更核心的是申诉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如果申诉缺乏实质理由,仅以“不服判决”为由反复申诉,即使未达到次数上限,也难以被受理。在此提醒,申诉人行使申诉权利时,应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明确具体的申诉理由,避免盲目、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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