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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承租方成功应对经济社提前强制收回场地案例! 某物业公司竞得番禺区某村一地块的承租权,物业公司与该村经济社在2020年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租赁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期内如出租方需要收回地块发展,则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出租方收回该地块”。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投入了巨额资金对该地块进行改造。自2021年4月份以来,出租方时而以“因办证需要”为由,时而以“发展需要”为由,要求收回该地块。 出租方此时收回该地块无疑会给承租方造成巨大损失。承租方也知道合同约定对自己不利,因此特聘请蒋院强团队为其维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蒋院强律师经过对案情研究后,认为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虽然对承租方不利,但是出租方要求收回场地的理由也不一定能成立,因此建议承租方先和出租方打好法律攻防战,使出租方必须要为自己提前收回场地的行为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基于这个应对策略,我们协助承租方多次回函给出租方,在回函中明确表示愿意在公平、合理、必要的情况下配合出租方的办证工作,希望出租方提供相应的办证或发展需要的文件,以便承租方能提前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同时也告知出租方此时违约收回场地将造成承租方损失1300余万元。但是出租方一直拒绝向承租方提供这些文件,也未告知承租方需如何配合。之后该经济社的部分村民对承租人的场地采取还强行断电和堵门的措施,承租人进行了坚决斗争,并向当地街道办、司法所、派出所求助,在街道办的警告下,该经济社恢复了供电,也撤走了堵门的措施。 在司法所的组织下,出租方也委托律师和承租方及律师进行了面对面沟通,通过沟通,出租方也可能意识到自己提前收回场地的理由法理依据不足,有可能需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出租方内部也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部分村民不同意强制收回该地块,出于强龙不压地头蛇的顾虑,最后承租方同意在履行完现有的业务合同后再将该地块交回给出租方,这样承租方避免损失一千多万元。#租赁合同纠纷#土地出租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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