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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虽真实但不符合法定形式仍无效 遗嘱虽真实但不符合法定形式仍无效,这个问题说的是,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导致最终被认定无效。这是我们在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案例,这种案例在目前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很多,理论界和实务中也都存在着不同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父亲的自书遗嘱,但缺少了日期,也就是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具体的年、月、日,遗嘱内容写明了父亲的全部遗产均归原告继承。被告认可这份遗嘱确实是父亲亲笔书写,所以也就没有申请司法笔迹鉴定的必要,被告虽主张遗嘱内容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但始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是被告一直坚持遗嘱因为没有注明具体日期而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观点,主张遗嘱无效。 最终被告的观点被法院采信了,法院认定遗嘱无效,理由就是这份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法律条文确实是这么规定的,这个案子法官这么认定,可以说是把遗嘱日期视为了有效遗嘱的必须条件,即使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在所不问。 对于本案的这种认定方式,不同观点认为,法律对遗嘱形式和要素进行明文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对遗嘱日期进行规定,则是为了在出现多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时能够确保以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在本案中,既然遗嘱系遗嘱人亲笔书写,那么遗嘱即为真遗嘱;在遗嘱内容上,尽管被告不认可系遗嘱人真实意思,但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对于遗嘱日期问题,在本案没有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该遗嘱即可认定为系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进而应当认定遗嘱有效,当然,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草稿。另外,法律并没有把存在形式缺陷的遗嘱规定为无效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关于无效遗嘱的法定事由中并不包含遗嘱存在形式缺陷的情形。#法律咨询 #律师 #遗产继承 #遗嘱继承 #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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