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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可轻!四问宁波女婴手术悲剧 五月龄女婴小洛熙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心脏手术后离世的悲剧,不仅让亲人陷入无尽悲痛,更引发了公众对婴幼儿医疗安全、医患沟通边界与医疗监管效能的深度追问。 从术前评估到术中处置,从信息公开到纠纷处理,这个事件中的诸多疑点,亟待一场彻底、透明的调查给出答案。因为每个生命即便再幼小都值得被敬畏,每一次医疗决策都应慎之又慎。 从目前已披露的情况来看,医患之间核心争议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立即手术是否必要存疑?医学共识显示,多数5月龄婴儿的小型房间隔缺损(3mm+7mm)处于自愈窗口期,且患儿术前生长发育正常、无明显症状,并非紧急手术指征。但涉事医生将其描述为“必须立即做”的高风险手术,与常规医学建议存在明显偏差。术前未充分告知家属“观察等待”的替代方案,反而夸大手术紧迫性与低风险,剥夺了家属的理性选择权,涉嫌过度医疗倾向。 二、术中知情权是否被侵犯?手术因首次缝合效果不佳被迫二次修补,时长从预估2.5-3小时延长至7小时10分钟,如此重大变故,院方未及时告知家属,也未获得二次知情同意,既违背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关于诊疗重大变化需及时沟通的要求,也违背医疗伦理。 三、病历与视频是否存疑?死亡通知书记录的22点03分死亡时间,与病历中“22 点20分生命体征平稳”的记载相互矛盾;家属依法要求查阅手术室及ICU视频遭拒,而相关视频若记录诊疗过程,应属病历资料范畴,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涉嫌违规。 四、医生监管是否存在漏洞?涉事医生此前已涉及两例低龄婴儿手术死亡事件,却未被暂停执业或严格评估,暴露出医疗机构对高风险医生的监督问责机制可能存在短板。 这些疑点的存在势必加剧医患双方的不信任,当下宁波市卫健委的介入调查,异地尸检结果报告出来还需一段时间。我们相信最终的调查报告会对这些疑点逐一回应,既不让失职者免责,也不纵容非理性追责。 这起悲剧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伤痛,更是完善医疗管理制度的契机。唯有以真相告慰逝者、以制度防范风险、以公正回应关切,才能重建医患信任,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军哥说新闻 #四问宁波女婴手术悲剧 @抖音创作小助手 @抖音 @抖音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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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重录:小洛熙妈妈讲述被医生劝做微创手术过程 #我为小洛熙发声 转发重录:#小洛熙妈妈讲述被医生劝做微创手术过程 #医疗纠纷 #小洛熙妈妈 #医疗纠纷律师 大家晚上好,这几天网上有个质疑,为什么当天决定给小洛西做这个手术。我复盘总结了一下,给大家解答我女儿因为早产儿每月会定期去某妇某头颅医院挂早产高医生号,做定期成长监测。在医生建议下,常规做了脑部ct,心脏彩超听力迟试。 十一月十一号做心脏彩超过程中发现彩超是有疑问,单子出来后,建议我们挂心外科医生咨询,我们随即挂了当天小儿心外科主任医师陈某贤。他看了报告单,说房间隔缺损,这个情况要立刻手术。我随即提出质疑,听说很多早产宝宝一岁后会自己闭合,我们是否可以再等等观察看看。 他说,房间隔缺损三毫米和七毫米,自愈概率很低,耽误一天就引起手术难度,风险增高,并恐吓我们后不做,就会引起后面吃奶困难发育迟缓影响智力等。并且说只是腋下微创及低增高手术时长啊,两个半小时到三小时,一次性处理闭合不会再复发。 每一年做两百台技术很成熟,是心脏科较简单的微创,成功率百分之九十九。那一台也只是手术没那么顺利。为了确保百分之百安全,有条件的话,加一台心脏起搏器,难道你们运气那么差吗?说后我们同意一家起搏器,以防万一全程陈主任谈话沟通非常的亲民和自信有耐心,而且没有任何提醒我们,再等一等看一看,只是一直说我们女儿符合当下即科手术的指标。 鉴于对某妇某同在当地权威儿童医院的身份,陈某贤又是主任医师这两个身份标签的双重信任。我们当天决定听医生的话,接受了办理住院,只合各种抽血检查,但我还是不太放心。让婆婆看护着小洛溪两夫妻下午又去了当地某三甲医院服务台咨询心脏科婴儿挂号,心想换个地方,听听别的医生建议。 工作人员说,你这小孩才五个多月,越大太小了,我院都是做成人心脏科手术多,你们还是去某妇女院?就是当时我女儿住的医院,我当时就增加了放心度,返回去了。秉着不要质疑专家技术,选择了,就相信医生那么有耐心。 而且说了微创小切口小手术,毕竟医生说了要及时做,在当下的城市,也没有更多的咨询空间了。最终结局女儿当天离世,新生儿和早产儿的父母都懂,恨不得把医生的话当圣旨那种很爱很爱很紧张。小孩,可惜小洛洛没有遇到好的医生,该反思的除了我们父母对医生的严谨严严纪,听从是不是还存在过度医疗和更多信息隐瞒呢? 我相信在我合理维权的路上,总有一天会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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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清说22: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是什么权利?有无被骗取行医权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热案清说 #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是什么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 关于小洛熙事件中涉及的亲属知情权及医方行医权合法性问题,结合法律规范与事件细节分析如下。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一、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内容及法律依据 知情权的法律定义 患者及亲属的知情权包含三方面核心内容: 1、病情了解权:获知疾病性质、严重程度及预后的权利。 2、治疗措施知悉权:知晓治疗方案、替代方案、风险及利弊的权利,并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3、医疗费用知晓权:了解费用构成、用途及支付进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需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婴幼儿患者的特殊行使方式 因小洛熙为5个月婴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情同意权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医方需向其父母充分告知诊疗信息,包括手术必要性、风险及预后。 本案中知情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 术中信息隐瞒:手术预估时长2.5小时,实际长达7小时,医方未主动通报进展及突发情况。 虚假病情通报:患儿生命垂危抢救期间,病历仍记录“生命体征平稳”,与实际情况矛盾。 专家承诺未兑现:医院承诺上海专家到场手术但未履行,未向家属说明变更原因。 关键证据拒绝提供:家属要求查看手术录像及抢救记录被拒绝,剥夺知情权。 二、医方是否存在骗取、偷取、篡取行医权 行医权的合法性要件 行医权需同时满足: 资质合规:医生需具备执业资格且在注册范围内行医; 程序正当:包括充分知情同意、病历真实、无过度医疗等。 若通过欺骗手段(如伪造资质、虚假宣传、夸大手术紧迫性、隐瞒可预见的手术风险)获取行医机会,属于“无权行医”范畴。 本案中行医权合法性疑点 1、手术必要性争议:医学界指患儿“心房膈肌圆孔未闭”属常见生理现象(20%婴幼儿存在),多数可自愈。医方坚持“必须立刻手术”,被质疑过度医疗。若违背诊疗规范强制手术,涉嫌骗取行医权。 2、虚假宣传诱导:以“上海专家主刀”吸引家属同意手术,实际未到场。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患者信任及行医机会。 3、病历真实性存疑:抢救期间病历记录与患儿实际状态严重不符(如濒死时记录“平稳”)。涉病历造假,违反《民法典》第1222条,可推定医疗过错。 4、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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