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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之诉不允许中止执行,为了防止人性的幽暗与滥用三撤之诉!什么是三撤之诉?说人话:三撤之诉就是“你没参加别人的官司,但他们的判决结果却让你吃了亏,你可以在半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改掉这个不公平的判决”。 本文讨论一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允许中止执行的立法原理与人性幽暗的防范 先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三撤之诉”解释清楚:三撤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审诉讼的第三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作出原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中对其不利部分的特殊救济程序。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三撤之诉中不允许中止执行的原因: 第一、为了维持既判力的绝对权威性:三撤之诉针对的是已生效裁判,既判力原则要求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不可动摇。若允许三撤之诉可以随意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效力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破坏司法权威。 例如:若第三人虚构权属证明主张房产所有权并申请中止执行,原判决债权人可能因执行拖延丧失财产变现机会,最终债务清偿落空。 第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执行程序的核心是快速实现债权,若三撤之诉能轻易中止执行,恶意第三人可通过反复申请中止执行拖延程序。 例如:债务人可能勾结第三人虚构买卖合同,阻碍执行的正常进行。使得执行无法进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甚至可以是债权人因无法及时拿回权益,从而导致债权人资金链断裂。 其次,我们从人性幽暗的角度分析三撤之诉中不允许中止执行的原因: 第一、对趋利本能的防御性设计。如果中止执行的门槛过低,可能成为第三人“低成本拖延执行的工具”。 例如:债务人朱某某与田某某合谋虚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虚假调解书拖延执行,导致债权人张某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第二、要求第三人提供等额担保,显著提高滥诉的经济成本,预防恶意提起三撤之诉,从而抑制滥诉的动机。 例如:第三人请求中止执行,必须提供与标的物价值相当的担保,迫使恶意者权衡风险与收益。 第三、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与危害性:案外人通过伪造买卖合同、虚假支付凭证等证据提起三撤之诉,此类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涉及《刑法》第307条虚假诉讼罪。 续朝晖律师建议:面对虚假三撤之诉,债权人应同步启动执行异议之诉与刑事报案程序,固定第三人伪造证据的痕迹,并申请法院对担保物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已造成的损失,可主张侵权赔偿,必要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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