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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解读: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0条明确了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从宽处理程序,具体解读如下: 一、法律条文内容: 该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1.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2.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或对情节轻微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应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适用条件: 1.自愿性:需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被告人需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2.情节限制: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若需判处刑罚则可能不适用不起诉。 三、法律效力: 1.从宽处罚依据:和解协议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2.约束力: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若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可能因干预司法被认定无效。 四、程序衔接: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建议从宽;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建议或决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法院需依法从宽处罚。 该条款旨在通过和解程序修复社会关系,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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