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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签署的免责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呢 首先需明确,免责协议的效力并非绝对,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排除了部分免责条款的效力,其中就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医疗服务直接关乎患者生命健康,属于典型的人身权益领域,因此协议中如果存在上述两类免责内容,即便患者已签字,该部分条款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来看,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专业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在签署协议时往往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如果允许医疗机构通过免责协议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可能导致其放松诊疗规范,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法律对医疗领域的免责条款设置了更严格的效力审查标准,优先保护患者的基本权益。 需要区分的是,合法的风险告知与无效的免责条款不同。医疗机构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涉及手术等特殊治疗的,还需明确告知风险。这种风险告知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而如果将风险告知转化为“免除自身过错责任”的条款,则属于违法约定。实践中,如果因医疗行为引发纠纷,法院会重点审查免责协议的内容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即便协议已签署,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患者仍可依法主张赔偿。 #长沙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长沙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推荐 #长沙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长沙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一对一咨询 #长沙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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