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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解读: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9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法条定位与立法目的: 该条款位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但实际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其立法目的是通过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为司法机关采取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如是否批捕、是否起诉、如何量刑)提供依据,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社会调查的实施主体与内容: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可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实践中,检察机关可能自行调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社工机构进行。 2.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基本情况(性格特点、成长经历) •家庭及监护教育情况 •犯罪原因、前科表现及社会交往 •实施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 三、社会调查的实践作用: 1.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参考,对非恶性、无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可依法不批捕。 2.审查起诉阶段:为附条件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等决定提供依据,并为后续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3.审判阶段:帮助法院精准量刑,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四、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社会调查需与未成年人特殊程序(如法定代理人到场、辩护权保障、犯罪记录封存等)结合适用。例如,调查结果可能影响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需注意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前科评价的限制。 总结:第279条通过社会调查制度,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个性化、科学化,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具体化实践。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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