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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注:“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涉及到得奖人数问题,是向下取整。)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注意: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比赛最多增购一次服装!)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补充规定》关于规范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的要求。基层工会开展设立奖项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4次;开展不设立奖项但可发纪念品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2次。坚持谁举办、谁发放奖励原则,不得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也不得发放奖励。 不得虚列参与活动人数和获奖人数,扩大活动支出奖励范围;不得未实际开展活动,以虚假活动套取资金;不得跨年或多年合并购置服装。文体活动伙食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每餐用餐人数和标准报销,不得将一天的伙食标准合并为一餐报销;不得以文体活动为名,变相普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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