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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生活分享计划 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对破产企业税务处理作出最新规范,核心聚焦税费债权申报、涉税义务履行、信用修复、税务注销等关键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1. 税费债权分类申报 ◦ 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需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 税务机关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申报债权金额,且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特殊情况可在债权人会议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 2.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义务 ◦ 管理人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可代表债务人办理纳税申报、领用开具发票等事项,且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 ◦ 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为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为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需调整发票额度的,税务机关按全电发票规定处理。 3. 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 ◦ 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受偿后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及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 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核销“死欠”。 4. 非正常户解除与协作机制 ◦ 破产企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补办申报、接受处罚后,税务机关即时解除非正常状态,并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债权。 ◦ 税务机关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税务机关即时解除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每天跟我涨知识 #破产 #破产管理人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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