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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斌4天前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 近期我刷到一些关于举证责任的视频,我发现很多人在传播错误的解释。而且现实中,很多法官也依据此条款,做实体法上的风险分配,这是错误的使用,很大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请先收藏起来,多看两遍,如果不理解可以在评论区与我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少人将其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并认为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这是一种模糊的认识。关于该款规定,应当从以下几点予以理解: 其一,《民事诉讼法》该款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是法律对提出事实主张者的要求。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提供了证据,就便于法院对相应的事实问题予以判断,如果只是提出事实主张,而不提出相应的证据,法院难以判断。 其二,《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中的主张仅限于事实主张,不包括权利主张或法律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是事实,不是权利。有无权利是法院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判定. 其三,民事诉讼法》的该款规定是对提出事实主张者的一项要求,没有解决双方对一个事实都没有证明的问题时,即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裁判)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规范或制度是证明责任制度,即客观证明责任,也就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责任以及分配作出规定。该法第67条的规定仅仅是关 于主观证明责任(行为证明责任)的规定。#法律 #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 #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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